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一、公司治理
1、科創公司應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
2、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
3、科創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
4、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二、信息披露
1、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科創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確實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
4、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5、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6、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三、 股份減持
1、遵守交易所有關減持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后續轉讓等事項的規定;
2、上市時未盈利的科創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所持首發前股份的股份鎖定期應適當延長,具體期限由交易所規定。
3、科創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所持首發前股份的股份鎖定期應適當延長,具體期限由交易所規定。
四、重大資產重組
并購重組交易所統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報經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審核標準等事項由交易所規定。
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并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
五、股權激勵
1、應當設置合理的公司業績和個人績效等考核指標,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
2、單獨或合計持有科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3、科創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低于市場參考價50%的,應符合交易所有關規定,并應說明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
4、科創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0%。
六、終止上市
1、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創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3、股票交易量、股價、市值、股東人數等交易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具體標準由交易所規定。
4、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苿摪宀贿m用單一的連續虧損終止上市指標,交易所應當設置能夠反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組合終止上市指標。
5、科創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據《證券法》在上市規則中作出具體規定。
七、其他事項
1、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